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 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
主 旨: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 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請 查照。 說 明:一、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於 96 年 1 月 2 日召開「研商政府委託民 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會議紀錄業以本部 96 年 1 月 18 日台內社字第 09600009407 號函各直轄市政府社 會局、縣(市)政府,諒達,其中會議結論第五點:「……招標工作 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 ,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奉林政務委員指示由本部 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 二、案經本部於 96 年 3 月 16 日邀集上開 2 機關研商,獲致會議結 論:「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福方案,其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並據此辦 理議價續約者,因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其經費依預算法第 54 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 2 點 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 覈實支用,尚非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故得先行辦理決 標,不受續約當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之影響。」,請各直轄市政府社會 局、縣(市)政府依上開結論參辦。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社 會局、主計室】、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金門縣政府主計室、連江縣政府民 政局、連江縣政府主計室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總務司、社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