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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09600497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預算法 第 54 條
旨:
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
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
主    旨: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
          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請
          查照。
說    明:一、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於 96 年 1  月 2  日召開「研商政府委託民
              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會議紀錄業以本部
              96  年 1  月 18 日台內社字第 09600009407  號函各直轄市政府社
              會局、縣(市)政府,諒達,其中會議結論第五點:「……招標工作
              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
              ,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奉林政務委員指示由本部
              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
          二、案經本部於 96 年 3  月 16 日邀集上開 2  機關研商,獲致會議結
              論:「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福方案,其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並據此辦
              理議價續約者,因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其經費依預算法第
              54  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 2  點
              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
              覈實支用,尚非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故得先行辦理決
              標,不受續約當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之影響。」,請各直轄市政府社會
              局、縣(市)政府依上開結論參辦。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社
          會局、主計室】、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金門縣政府主計室、連江縣政府民
          政局、連江縣政府主計室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總務司、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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