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38 期 4288-4301 頁
公告受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回訓 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
主 旨:公告受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回訓 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 依 據:一、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3 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相關專業機關 (構) 、學校、團體。 二、受理期間:自 94 年 3 月 2 日起至 94 年 3 月 25 日止。 三、受理申請機關:本部營建署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342 號 2 樓, 建築管理組電話:02-87712630。) 四、收件截止日期:申請之相關專業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檢附申 請須知規定之執行計畫書,於 94 年 3 月 25 日前以掛號郵寄本部 營建署,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 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附 件: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 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 31 條」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貳、 目的: 一、在使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修習 營造業法相關法令、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及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 關法令課程,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 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經完成講習取得結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得擔任營 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委託單位: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 肆、受託單位:相關專業機關 (構) 、學校、團體。 伍、委託辦理方式: 一、為公開遴選委託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 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回訓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公告。 二、受理申請及評選:申請單位以短期課程方式辦理回訓,應同時辦理本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各科課程,合計時數在 40 小時以上 。申請單位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營建署另案成立評選委員會 ,就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並評選所提計畫書。 三、經獲選回訓機關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辦理回訓前一個月,刊登新聞紙、網站公告周知。 四、回訓機關於課程公告後,開始受理報名及辦理回訓課程。 陸、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 級或乙級技術士證者。 柒、回訓課程講習內容、教學資源等事項: 一、回訓講習課程內容、時數: (一) 營造業相關法令,合計 10 小時 (含) 以上: 1、營造業法:瞭解營造業法之立法意旨,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 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時數約 4 小時。 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 法」、「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其他子法相 關規定:熟悉營造業法相關子法,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 及管理辦法規定,瞭解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執行業務 相關規定,時數約 6 小時。 (二) 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合計 10 小時 (含) 以上:瞭解建築法及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據以執行工地主任之工作。 (三) 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合計 10 小時 (含) 以上:瞭解政 府採購法有關公共工程採購、品管及相關施工規範規定,據以執行 工地主任之工作。 (四) 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合計 10 小時 (含) 以上:瞭解 自來水法、電業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技師法、建築師法、勞 工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及其他與工地主任執行業務相關法令之架構 。 (五) 考試:上述 (一) 至 (四) 項課程得合併舉行考試,考試時間一小 時 (得包含於 40 小時中) 。 二、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一) 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 學經驗者。 (二) 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 10 年以上營建 (繕) 、勞安或 環保相關教學經驗者。 (三)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 (繕) 、勞安或環保主管 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 5 年以上者。 (四) 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 (繕) 、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 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 10 年以上者。 (五) 講師並檢附授課同意書。 三、教材編印:申請單位依課程表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於獲本部委託 後,將正式教材送本部核備,教材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編印,本計畫統 一教材之重製及編印等相關費用由各受委託單位分攤。 四、培訓地點: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並自行負 責有關建築、消防法規規定。 五、經費預算: (一) 由受託單位按教材、結訓證明、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 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 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受訓學員收費 (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 , 原則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250 元。 (二)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 80 名。 (三) 依據前二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六、教學督導:由受託單位組教學工作小組,設班主任、副主任及課務、 輔導、庶務三個組,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 捌、教學考核與考試: 一、參加講習人員,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方能取得結訓證明,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不予核發結訓證明,並不得補考。 (一) 請假時數超過 6 小時者。 (二) 遲到、早退超過 10 分鐘該節視同曠課,曠課時間超過 6 小時者 。 二、講習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再受 理報名參訓。 三、由教學工作小組課務組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不 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教學工作小組課程組,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 ( 期) ,辦理招生。 五、考試: (一) 考試由本部統一製題,各受託單位授課講師得出題 (四選一選擇題 ) 供本部參考彙整題庫,受託單位並不得洩漏試題。 (二) 考試時間 60 分鐘,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 (三) 考試成績不及格未達 60 分者,得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補考 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全程回訓課程。 (四) 考場每間應有二至三人監考,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准作弊,作 弊者以零分計算。 (五) 考試後 10 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或評定分數時,應通知本部監試, 本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六) 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回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製題 、閱卷。 玖、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頒發: 一、講習合格者,由受託單位頒發結訓證明,檢附合格學員清冊、每節課 點名清冊或簽到 (退) 名簿、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報請本 部備查。 二、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血 型、籍貫或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以及營 造業法施行前領得之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詳列技術 士證發證日期、證號,及檢附半年內照片。 三、受託單位應依本部規定格式內容製作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稿) , 並附半年內照片,併同轉送本部。 四、結訓證明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格式內容依本部規定辦理。 拾、受託單位應檢附結訓證明、以及營造業法施行前領得之建築工程管理 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及合格學員清冊等資料,按梯 (期) 別併同營造 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稿) 彙整報請本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壹、受託單位應將每梯 (期) 回訓講習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 、成績、學員結訓證明清冊、出席紀錄 (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 退〉名簿) 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交本部,並 自行保存上揭原始資料,保存期限至少 5 年。 拾貳、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