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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608070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01 期 2668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15-1 條
旨: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5-1 條等規定,核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類型

主    旨: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
          討變更案件類型。
依    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15 條之 1、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定作業要點第 2  點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案件類型: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1.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更
                  正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認確定者。
                2.前述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審認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未申
                  請更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循前述情形之程序,主
                  動辦理。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1.配合水利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者。
                  另劃出河川區域,得依下列原則併同辦理:
               (1)符合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者,應優先劃
                    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
               (2)未符合前述應優先劃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者,得恢復為原
                    使用分區或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使用分區。
                2.配合林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林班地測量作業,或符合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劃定或檢討變
                  更為森林區者。
          (三)面積未達 1  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位屬已劃定使用分區範圍內之
                零星土地,辦理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與周圍使用分區相同,
                且面積未達 1  公頃。
          二、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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