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01 期 26681 頁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5-1 條等規定,核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類型
主 旨: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 討變更案件類型。 依 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15 條之 1、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定作業要點第 2 點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案件類型: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1.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更 正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認確定者。 2.前述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審認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未申 請更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循前述情形之程序,主 動辦理。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1.配合水利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者。 另劃出河川區域,得依下列原則併同辦理: (1)符合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者,應優先劃 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 (2)未符合前述應優先劃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者,得恢復為原 使用分區或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使用分區。 2.配合林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林班地測量作業,或符合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劃定或檢討變 更為森林區者。 (三)面積未達 1 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位屬已劃定使用分區範圍內之 零星土地,辦理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與周圍使用分區相同, 且面積未達 1 公頃。 二、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