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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308018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4、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1、15-2 條
旨:
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是否屬市區道路,應視該
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公布之道路系統圖為判斷依據
全文內容:函為非都市土地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申請核准開發計畫,計畫
          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
          道路」疑義乙案
          一、按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條例第
              6 條復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
              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 32 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
              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
              寬度,連同修築計畫,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
              之境界線。」準此,有關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
              道路,是否為市區道路 1  節,依上開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應以該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並已公布之道路系統
              圖」為事實認定依據。
          二、依現行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
              定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 15 條之 2  授權訂
              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上開規範住宅
              社區專編第 16 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
              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上開規定許可之
              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惟本案  貴府 76 年 1
              月 15 日 76 北府工建字第 017209 號函核准開發之「景文工專學園
              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本部 72 年 7  月 7  日訂定發布之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上開辦法業經本部以 92 年 3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03336 號令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並刪除相關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
              定許可者;依上開辦法第 8  條附件 1  就申請開發許可應備具之開
              發建築計畫書內容包含:「(六)實質發展計畫:1.道路系統計畫。
              ……」,開發建築計畫圖並應載明道路系統等事項,另同辦法第 17
              條附件 4  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六、道路設
              施圖及縱、橫剖面圖,……」亦有明文。又查本部 68 年 5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15406 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
              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本案所詢「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之社區道
              路是否具公眾使用性質 1  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府依權
              責予以認定。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為直
              轄市自治事項,本案社區道路可否興建警衛亭及管制柵欄等管制設施
              1 節,併請  貴府本諸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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