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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108017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52 期 97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
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
間較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
          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
          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五年時效
          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項五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
          日起算較五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五年)。本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台
          九十內營字第九○八四一四六號令釋內容,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一百
          零一年二月四日起不適用之。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90 年 6  月 21 日(90)台內營字第 908
  4146  號函,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起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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