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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608070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39、65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2 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5 條
旨:
有關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 一、按依本部 73 年 10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266058 號函:「工程實際
              所需費用以預算為準,惟工程實際所需費用降低達預算數某百分比時
              ,為使人民負擔公平合理自得相對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至
              於其百分比由各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斟酌定之。」是以,工程實際支出
              經費少於原工程計畫預算某百分比時,自得相對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
              數額。
          二、次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7 條規定:「市區道路工程之
              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
              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
              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是以,農業區於擬具徵收計畫書時
              亦已依受益線及受益面計徵工程受益費,並非不予計徵,故其由農業
              區變更為工業區時,並未因而致令全部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
              有所改變。
          三、再按「工程受益費」為鄉(鎮、市)之自治收入,有關工程受益費之
              徵收,應經過預算程序,而議決鄉(鎮、市)預算為鄉(鎮、市)民
              代表會之職權,是以,鄉(鎮、市)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經鄉(鎮
              、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此觀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第 2  款、第 65
              條第 2  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2 條第 3  項等規定自明。另查,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復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徵收
              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
              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準此,鄉(鎮、市)民意代表會對於工程受益費之徵收
              費率,應有議決調整之權限。惟所議決事項應考量鄉(鎮、市)公所
              自籌不足之財源而不致發生執行困難;鄉(鎮、市)公所如認其有執
              行困難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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