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4 期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 ,公告辦理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 公告事項之受託機關
主 旨:本部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基礎 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委辦臺北市 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有關本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