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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110810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4 期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
,公告辦理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
公告事項之受託機關

主    旨:本部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基礎
          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委辦臺北市
          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有關本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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