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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1008161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12 期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
,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
事項

主    旨:本部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
          項,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委辦臺
              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項:
          二、委辦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現況使用、簡易設施增設變更及
                經營管理許可。
          (二)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土地租用相關作業。
          (三)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 13 條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許
                可監督及代收回饋金。
          (四)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辦理生產、經營管理或旅遊營利為業者之申
                請許可及代收回饋金。
          (五)本法第 25 條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之許可。
          (六)本法第 35 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七)本法第 38 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八)本法相關規費代收。
          (九)本法第 39 條環境教育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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