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12 期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 ,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 事項
主 旨:本部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 項,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部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委辦臺 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項: 二、委辦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現況使用、簡易設施增設變更及 經營管理許可。 (二)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土地租用相關作業。 (三)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第 13 條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許 可監督及代收回饋金。 (四)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辦理生產、經營管理或旅遊營利為業者之申 請許可及代收回饋金。 (五)本法第 25 條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之許可。 (六)本法第 35 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七)本法第 38 條違反處分作業及代收罰鍰。 (八)本法相關規費代收。 (九)本法第 39 條環境教育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