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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608178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民法 第 443 條
旨:
為防堵租金補貼冒領事件,除訂定查核相關規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
統增加勾稽功能檢核外,並可於公告載明主管機關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主    旨:有關為加強防堵冒領租金補貼,建請針對出租人非所有權人之租約,應另
          提出所有權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 106  年 10 月 19 日北市都服
              字第 10638854900  號函辦理。
          二、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
              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爰房屋所有權人和出租人
              間之租賃契約若無禁止轉租規定,出租人係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承租
              人。
          三、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
              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九、其他必
              要事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四、本部為「防弊」詐領租金補貼情形,已訂定相關防弊規定、系統勾稽
              及請地方政府積極查核:
          (一)104 年訂定「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明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稅捐單位或其他
                人通報異常案件,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說明,發現有疑似異常情事者
                ,移送警察機關辦理。
          (二)本部之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已依上開查核作業要點增加勾稽功
                能,可檢核以下事項:「(一)代理人申辦案件數量異常。但代理
                人為村(里)長者,不在此限。多位申請人所填之匯款戶名或匯款
                帳號相同。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三)匯款戶名為
                代理人。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四)代理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不同。(五)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相同但姓名不同。(六)以已亡故者作為出租人。(七)申請人同
                時為其他申請案件之出租人。」
          (三)本辦法於 106  年 6  月 7  日修正第 17 條規定,增加「契約內
                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
                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五、有關貴府建議針對出租人非所有權人之租約,應另提出所有權人同意
              轉租之證明文件,納入本辦法,俾減少詐領事件 1  節,說明如下:
          (一)考量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轉租房屋除租賃契約有禁
                止轉租規定外無需經所有權人同意,且承租人大多為弱勢之一方,
                不易取得所有權人出具之文件,本部自 96 年辦理租金補貼迄今,
                因協助對象皆為「承租人」,故未於本辦法明定出租人非所有權人
                時,申請人應另提出所有權人同意轉租之證明等相關文件;且實務
                上所有權人亦常因避稅而不願出具。
          (二)因本部已訂定相關防弊規定、系統勾稽及請地方政府積極查核,若
                貴府為確保個案審查之正確性,得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9  款規定
                ,於公告內載明:「為避免申請資料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
                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請申請人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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