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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108022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 條
旨:
住宅業務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故直轄市得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或自治條例,並將資金來源、用途等事項明定於該自治法規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住宅業務係直轄市自治事項,又同法第 2
          條規定,自治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該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
          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據此,貴府得依據上開規定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或自治條例,將相關資金之來源及用途等事項明定於該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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