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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000127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123 條
訴願法 第 81、9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6、27、8 條
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
處分

全文內容:關於函詢貴縣○○鄉○○段00、000 地號之原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用
          地,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廢止乙案
          一、貴府為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災民興建永久住宅,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6
              條辦理迅行變更。前開安置用地貴府已無需求,土地使用分區擬由住
              宅區回復為農業區,其辦理程序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
              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
              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另符合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
              第 1  款者,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同法第 8  條都市計畫之擬定
              、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綜上,該安置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
              求,擬回復為農業區,請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迅行
              變更或第 26 條辦理通盤檢討時納入檢討變更。
          二、至於貴府來函說明五、六案例乙節,查旨揭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求,
              雖有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之情事,惟其相關迅行變更程序說明二已有敘
              明,且本部 79 年 5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804381 號函及 80 年 7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8077371  號函釋示略以:「都市計畫... 依都
              市計畫法所定之要件及程序,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始得
              發布實施,... 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有關都市計畫撤銷之規定... ;
              惟如該計畫已無法肆應實際發展需要,... 擬定機關儘速依法辦理該
              地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前開所稱撤銷係指廢止實施都市計畫,
              非行政程序法所稱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又本部 99 年 1  月 6  日
              台內營字第 098023264  號函示臺北市政府核定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案遭撤銷後如何辦理乙事,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及第 95 
              條之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故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應依前開規定撤銷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三、至於所詢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行政處分
              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者。」辦理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乙節,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究屬第 122
              條授予利益處分或第 123  條非授予利益處分,尚有深入研究之處。
              惟若有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性質,就「變更竹崎都市
              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案」而言
              ,該計畫案係由本部依法核定,故本部為原處分機關。至於有無「行
              政處分所依據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
              害」之情形,其事後事實發生變更雖可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政策決
              定,惟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究如何認定,似非貴府來函所述
              「將發生該土地地主可申請住宅建築執照,地價稅變更等問題」,因
              前開都市計畫案係為安置災民之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否逕為申請興建
              一般住宅不無疑問,且貴府亦得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迅行變更,
              故所述對公益有危害之理由,似有再詳加審酌之處。
          四、綜上,本案住宅區擬回復為農業區,應請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變更,
              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發布實施,非可由貴府逕循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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