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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808015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83 期 1520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旨:
有關擴大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縣(市)政府受理案件之
單一窗口等公告事宜
          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依  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
          則」第 16 條之 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5  點、第 11 點及「地
          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
              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須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
              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 30 公頃以下者,委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者。
          (二)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
                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
          (三)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
          (四)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分次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之開發計畫審議,累計面
                積達 30 公頃以上者。
          二、接受委辦審議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
              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
              府等 18 縣(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受理之單一窗口: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臺中縣政府:建設處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高雄縣政府:建設處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澎湖縣政府:建設局
          四、實施日期:自 98 年 4  月 30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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