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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082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3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30 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15 條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案
主    旨:關於請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九○高市財政二字第一六五八六號函。
          二  按行政院執行法修正施行及行政程序法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 前,
              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
              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
              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之規定。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
              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
              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 (詳見法務部九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八六一七號令參照) 。准此,本案之催繳性質,
              應就個案性質分別判斷之,如為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者,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與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問題無涉;如為已經催繳卻未依前揭條例規定移送法院 (或
              行政執行署) 強制執行,而再次催繳者,當為「重複處置」,而非行
              政處分,應注意民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時效視為不中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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