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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09808203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旨:
消防機關開立之舉發通知單係針對相對人有關違反消防法違法事實之告知
,本質為觀念通知,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若同時請求相對人依消防
法規定限期改善之行為,係請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其本質則為行政處
分
          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98 年 4  月 l  日北法預字第 0980012
              873 號函辦理。
          二、貴局開立之舉發單係針對相對人有關違反消防法違法事實之告知,尚
              未對相對人造成具體之法律效果,其本質為觀念通知,不得依訴願法
              提起訴願,而縣府依舉發單之違法事實,另開立之裁處書始為行政裁
              罰之處分。
          三、倘  貴局就同一舉發單,同時請求相對人依消防法相關規定限期改善
              之行為,則係請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其本質為行政處分。
正    本: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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