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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395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11年版)第 4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36、39 條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
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
              每 6  個月開會 1  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代表總額
              在 20 人以下者,不得超過 12 日;21  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16 日
              。另按本部 108  年 11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43256 號函(副
              本諒達)略以,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係規範其日期
              上限,並非一定要開足規範之日數,且所訂會期係處理經主席審定之
              議事日程上所列各項議程之連續期間,所包括之例假日自應以列有議
              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
              該次會期內。
          二、查貴縣○○鄉民代表會訂於 109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8  日召
              開第 21 屆第 4  次定期會,並於會期之末 2  日(例假日)安排議
              事情資蒐集,惟嗣後已無議程待議,此 2  日之議事安排似有未妥,
              爰宜請該會依上開規定及函釋並審酌議事需要後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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