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85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36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11年版)第 42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36、39 條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
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一、直轄市長
              、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三、有第 39 條第 4  項之情事時。」
              又同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
              )規章。二、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
              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縣(市)
              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縣(市
              )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
              予之職權。」
          二、所報貴會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係為提供現任議員與
              歷屆議員、退休職員之經驗傳承、意見交換等,雖對議員與議會有所
              助益,惟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貴會
              安排旨揭議程核與上開規定未符,為避免滋生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支領相關疑義,爰請修正議程後再行報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