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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13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11年版)第 3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39 條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
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
              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
              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但有第 39 條第 4  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
          二、查貴縣○○鎮民代表會報請貴府備查之該會第 20 屆第 10 次臨時大
              會議事日程預定表排定會議期間為 4  月 14 日、17  日及 18 日,
              且載明 4  月 15 日及 16 日除外,爰日數未逾 3  日,尚與前揭規
              定無違。
          三、另本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40437770 號函係就鄉(
              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跨過多例假日衍生之費用支給疑義所為函釋
              ,本案不宜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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