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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404317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5年版)第 3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39 條
旨: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全文內容:各縣(市)議會及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召開臨時會之議事日程安排
          ,建請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縣(市)議會遇有縣(市)長
              、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有第 39 條第 4  項之情事時
              ,得召集臨時會;同條第 4  項規定,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次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
              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
          二、為期地方立法機關善盡開會及議事職責,並避免衍生費用支給相關疑
              義,建請爾後於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考量臨時會召開之目的性
              及必要性、經費撙節原則及社會觀感等因素,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
              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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