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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200849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0、11、12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8 條
旨:
地方民選首長如因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而參加民間婚喪喜
慶活動者,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0、11 條等規定;如首長參加民間
婚喪喜慶活動係屬私人行程者,則應於辦妥請假程序後方得為之
主    旨:有關函詢地方民選首長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
          ,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差勤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12 月 14 日府民行字第 1015104957 號函。
          二、案經會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
              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第 12 條規定:「(
              第 1  項)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
              假。(第 2  項)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復查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
              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前段規定:「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合先敘明。
          三、爰旨揭人員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如屬
              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則尚無違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相
              關規定;惟若屬私人行程,則仍應依前開請假規則規定辦妥請假事宜
              。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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