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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902085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21-122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1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旨:
函示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其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
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命方式、職務列等、待遇支給標準、考績
、請假及休假補助、公保、退職、撫卹等事宜

主    旨: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待遇支
          給、退職、撫卹等相關事項應如何辦理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
              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
              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另依銓敘
              部 98 年 7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67742 號函及 99 年 8  月
              3 日部法字第 0993232573 號書函意旨,上開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
              區長,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稱之機要人
              員,不予辦理銓敘審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旨揭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以下簡稱該等人員),其待遇
              支給、考績、請假及休假補助、公保、退職、撫卹等事項應如何辦理
              ,案、經本部 99 年 9  月 24 日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主計處、法規委員會及相關縣、市政府開會研商,決議如下,並報經
              行政院 99 年 10 月 13 日院臺秘字第 0990057931 號函同意照會商
              決議辦理在案:
          (一)任命方式:該等人員參照政務人員以「任命令」之方式進用。
          (二)職務列等:該等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
                法所稱之機要人員,故無職務列等。
          (三)待遇支給標準:考量鄉(鎮、市)長待遇原係依行政院 88 年 10 
                月 7  日函規定參照簡任第 10 職等本俸 5  級人員支給俸額、專
                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故同意該等人員繼續參照簡任第 10 職等
                本俸 5  級人員支給符遇,至任期屆滿為止。
          (四)考績:該等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
                稱之機要人員,故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通用。
          (五)請假及休假補助:該等人員職務你受有俸(薪)給文職人員,參照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
                假,亦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並享有休假補助。
          (六)公保:該等人員屬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得適用公教人員
                保險法規定辦理保險。
          (七)退職:該等人員比照鄉(鎮、市)長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
                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辦理退職,並得併計年資。
          (八)撫卹:該等人員比照鄉(鎮、市)長依「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
             給卹辦法」辦理撫卹。
正    本: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高雄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法規
          委員會、本部民政司【地方督導科、地方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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