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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902037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2、13 條
旨:
行政院業已發布改制後之新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新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一
級機關名稱確定,直轄市長自得核派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所屬各級機關組
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惟為解決改制初
期運作問題,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得由新直轄市政府先行發布,並任命
所屬機關首長後,再將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補提市政會議追認通過

主    旨:有關函詢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
          布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9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0990255472 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規定:「…(第 5  項)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
              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第 6  項)直轄市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
              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
              查。」次查,行政院 99 年 10 月 8  日發布之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2 條規定:「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市長。
              二、副市長。三、秘書長。四、副秘書長。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第 13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
              決議:一、施政計畫及預算。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三、本
              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合先
              敘明。
          三、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業經行政院於 99 年 10 月 8  日發布
              ,新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一級機關名稱確定,直轄市長自得依上開組織
              規程核派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至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
              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布疑義乙案,考量適值組織改制之際
              ,為解決改制初期運作問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得
              由新直轄市政府先行發布,並任命所屬機關首長後,再將所屬各級機
              關組織規程補提市政會議追認通過。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臺
          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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