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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900704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25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
旨: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甲區區長,得否調整至乙區
擔任區長,或調用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等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甲區區長,得否調整至乙區擔任區長乙節,查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精神係為順利完成縣市改制作業
          ,借重原任鄉(鎮、市)長對地方基層事務之瞭解及其施政治理、為民服
          務之經驗,有助於日後區政推動及規劃行政區劃,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之區長,以改制日前 1  日仍在職之鄉(鎮、市)區域為限,以符立法意
          旨。另有關經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得否調用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
          ,另派常任文官擔任該區區長職務乙節,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
          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非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
          員進用辦法所稱之機要人員,基於上開借重其對地方基層事務之瞭解及其
          施政治理、為民服務經驗之立法意旨,且市政府等機關亦無其他「得以機
          要人員方式進用」之職稱,故除其辭職或依法免職外,不得於其進用為區
          長後仍以原進用方式調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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