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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965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1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4 條
旨:
縣(市)政府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職務出缺或
般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事項

全文內容:一、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職務
              出缺期間,除該機關組織法規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得由縣
              (市)長指派本機關其他職務人員代理。一般差假期間,得按該機關
              (單位)所置職務順序代理。
          二、另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主管或首長辭職與代理程序事項,建請參
              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於各該組織自治條
              例或組織規程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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