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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751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2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旨:
各縣政府辦理所轄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備查,或其所屬機關組
織規程案件,毋須副知本部

全文內容:按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制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4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3  項,業定有明文,其中各鄉
          (鎮、市)公所完成各該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公布後,依上開地方制度法及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報縣政府備查。至鄉(鎮、市)公所所屬機
          關組織規程,依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民字第 0930074846 號函,
          亦毋須再行函報上級政府備查。是以,有關各縣政府辦理鄉(鎮、市)公
          所組織法規備查案件,除涉及考銓業務事項,由各權責機關於函報考試院
          備查外,毋須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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