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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049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2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7、58、59、61 條
旨:
里長非屬鄉(鎮、市、區)公所機關人員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
          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同法第 61 條第 3  項
          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另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58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組織編制相關
          規定,村(里)長尚非鄉(鎮、市、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之編制人員。
          本案○○市公所辦理「96  年度里鄰長文康活動暨觀摩案」採購案,里長
          得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一節,因涉及里長本身利益,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範,建請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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