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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40005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縣政府可否以組織自治條例,作為將權限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依
據

全文內容:按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應辦理事項委辦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時,應有
          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或縣自治條例之依據,本部 94 年 6  月 10 日台內
          民字第 0940005234 號函業已敘明。鑑於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所稱之委任
          ,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之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之移轉,而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第 3  款所定之委辦,則係指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
          質尚有不同;且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係縣政府組織設置及內部職權分工之
          依據,而委辦則係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至下級地方自
          治團體,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組織設置及內部權責分工事項,似不
          宜以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將部分法定職權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作為委辦之依據。本案貴府如欲將接用水電許可及管理事項,委由鄉(
          鎮、市)公所辦理時,仍宜於相關作用法性質之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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