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
,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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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8 年 2 月 23 日(88)台內民字第 880
2574 號函,有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
程,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函報上級政府備查一節,
與上開意旨不符,併予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9 年 3 月 15 日(89)台內民字第 890
3265 號函釋,有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
規程,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函報上級政府備查一節
,與上開意旨不符,併予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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