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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300099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6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下級自治團體將權限部分移轉上級自治團體辦理,非屬地方制度法之委辦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亦即地方制度法所稱之
          委辦,係指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
          間上對下的權限移轉。本案自治條例係○○縣○○鄉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
          制定,該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擬委託○○縣稅捐稽徵處代徵生態維護稅
          ,則係鄉將權限之部分移轉予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核與地方制度法有關
          委辦事項之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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