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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200068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29 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 條
旨:
縣自治事項及中央委辦事項委辦鄉(鎮、市)疑義

全文內容: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
              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故有關農民之認定及「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
              ,應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本案農民資格之認定及證明之
              核發如屬縣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縣政府
              如無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之依據,應不得再委辦
              鄉(鎮、市)公所辦理。如屬中央委辦事項,原則上應由縣政府辦理
              ,貴會如考量該事項之性質,認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較為合宜時
              ,宜於上開辦法中授權縣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由縣
              政府訂定委辦規則,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再據以委辦鄉(鎮
              、市)公所辦理,始符法制。
          二、本案「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貴會認依上開辦法第 3  條規
              定意旨,應屬中央委辦事項,則○○縣政府訂定之「○○縣辦理申請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應屬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
              9 條第 2  項規定,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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