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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200049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73-174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93-19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與自治法規規範密度不同,致發生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之規定,自治法規不得與法律、中央法規命令牴觸
          ;惟法律、中央法規命令對特定自治事項之規範,係側重公共利益與秩序
          之基本保障,若地方自治團體認為其有因地制宜之需要,尚得制 (訂) 定
          相關自治法規而為更高密度之規範,仍非該法所不許。準此,自治法規若
          未牴觸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所定上、下限之規制範圍,於此範圍內,則不
          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疑義。至本案所詢,如法律、中央法規命令
          及自治法規就「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所定最低保險金額不同是否即生牴觸
          上位規範疑義一節,宜由  貴部審酌中央法律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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