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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200040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73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93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3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有關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
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其他
行政罰範疇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直轄市、縣 (市) 所定自
          治條例,關於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應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
          照或且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本案貴府為制定
          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予以「
          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不僅目前仍無法律依據,復已涉及對人民姓名權
          造成侵害而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一種,且非屬上開地方制度法
          四類「其他行政罰之種類」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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