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報 第 7 卷 7 期 73-74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68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8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3 頁
函釋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時如定有罰則 ,應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縣 (市) 制定自治條例時如定有罰則,應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核定機關於核定時應就整體之自治條例為核 定,而非僅就有罰則之部分條文核定,以維自治條例之整體性。又核定後 之自治條例,其後再為修正時,如其修正屬罰則相關之條文 (包括處罰要 件、處罰態樣及處罰效果等均屬之) ,應報各權責機關核定後再行公布; 如屬罰則相關條文以外之修正,應於公布後報請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