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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10003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23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27-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旨:
關於鄉 (鎮、市) 清潔隊移撥至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法制疑義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明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事項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惟查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鄉 (鎮、市) 公所為廢棄物清理之執行機關,同條第四項亦規定一
          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在縣由鄉 (鎮、市) 公所負責,此為鄉 (鎮、市)
          公所之法定職權。至貴府為統籌貴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及稽查
          等工作事權暨提昇行政效率及管理經濟,擬規劃調整鄉 (鎮、市) 公所一
          般廢棄物清理事項並將所屬清潔隊移撥至貴縣環保局一節,事涉管轄權限
          之移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
          更」之管轄恆定原則,故如無其他法規之依據,貴府尚不得逕予調整鄉 (
          鎮、市) 公所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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