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7-12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80 頁
鄉長任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權貳年,但同時宣告緩刑貳年,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停止職務規定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係就地方民選首長或村 (里) 長涉 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停止其職務,並不因審判過程中宣告緩刑而不予 停止職務。本案鄉長因涉嫌貪污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雖同時諭知 緩刑,依法仍應予以停止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