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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10002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7-12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8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旨:
鄉長任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權貳年,但同時宣告緩刑貳年,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停止職務規定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係就地方民選首長或村 (里) 長涉
          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停止其職務,並不因審判過程中宣告緩刑而不予
          停止職務。本案鄉長因涉嫌貪污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雖同時諭知
          緩刑,依法仍應予以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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