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報 第 7 卷 2 期 153 頁
有關行政院及本部就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條文所為釋示,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
主 旨:有關行政院及本部就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條文所為釋示,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七二三五四號函辦 理。 二 按地方制度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及直 轄市自治法則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廢止,鑒於地方制度法制定 時,已參考上開二自治法之實施經驗及相關函釋,納入條文予以規範 ,為符法制並避免其他機關援引致生爭議,案經本部報奉行政院函復 同意有關該院就二自治法所為解釋不再適用。至於未來就具體個案如 有援引原函釋意旨必要者,由權責機關依地方制度法重新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