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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000086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7 卷 2 期 15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有關行政院及本部就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條文所為釋示,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

主   旨:有關行政院及本部就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條文所為釋示,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七二三五四號函辦
              理。
          二  按地方制度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及直
              轄市自治法則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廢止,鑒於地方制度法制定
              時,已參考上開二自治法之實施經驗及相關函釋,納入條文予以規範
              ,為符法制並避免其他機關援引致生爭議,案經本部報奉行政院函復
              同意有關該院就二自治法所為解釋不再適用。至於未來就具體個案如
              有援引原函釋意旨必要者,由權責機關依地方制度法重新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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