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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80118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98 年 7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戶籍法 第 67 條
旨: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
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
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
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全文內容:祭祀公業土地申報及清理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第 3  案決議,建議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全力配合提供各類公務用戶籍資料,
          且不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乙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戶籍行政,屬自治事項。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
          ,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依戶籍法第 67 條及各機
          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由戶政
          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
          考量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爰本案倘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
          調戶籍資料,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以不收取規費為宜,請  卓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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