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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100243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民法 第 77 條
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籍謄
本或以戶役政管家 APP  申辦戶籍謄本等行為,符合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
定所稱「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要件

主    旨:有關統一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臨櫃、以自然人憑證於線上或戶役政管家 
          APP  申辦戶籍謄本之年齡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東縣政府 109  年 6  月 9  日府民戶字第 1090117752 號函
              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09  年 6  月 23 日高市民政戶字第 1093154
              55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有行為能力之自
              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具行政程序之行
              為能力,如欲以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須符合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
              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本部 99 年 8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56880 號函諒達。
          三、至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
              籍謄本或以戶役政管家 APP  申辦戶籍謄本 1  節,考量取得自然人
              憑證之限制行為能力人(18  歲至未滿 20 歲)依其年齡、身分、日
              常生活如(申請獎學金)申請戶籍謄本仍有其必要性。另民法業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下修成年年齡為 18 歲,預定 112  年 1  月 1  日施
              行,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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