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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901312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民法 第 1089 條
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
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若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等,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始能辦理

主    旨: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
          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1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09  年 8  月 7  日新北民戶字第 1091472
              715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
              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次按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
              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本部 87 年 9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8706981  號函釋,有關父或母
              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
              ,僅提憑配偶之身分證及印章者,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
              請其另提他方同意書 1  節,與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
              定相異,爰本部 90 年 1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9060189  號函將 8
              7 年 9  月 9  日前揭函相異之處,停止適用。又有關父母對於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
              同為之,係適用民法第 1089 條之規定,是以,本部 87 年 9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8706981  號函,全函停止適用。
          四、另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法規解釋函令」將移除本部 87 年 9
              月 9  日前揭函;至本部「戶政法規及函釋彙編」於再版時配合刪除
              ,併予敘明。
正    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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