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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236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 條
戶籍法 第 20 條
旨:
因應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而須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之情形
,將調整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及出生地變更記事例
內容,於版本未更新前,請戶政機關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此類出生地變更
登記之申請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之出生地變更登記,
          於戶政資訊系統之變更原因修改為「因縣市改制、因縣市合併、因行政區
          域調整、其他」等 4  項,並自動組合記事 1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6  月 22 日新北民戶字第 1061209561 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以
              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縣市改制直轄市
              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4  款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
              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復按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地方劃
              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
              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
              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又按同法第 7  條規定略以,縣(市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
              本法之規定。
          三、旨揭建議,依前揭規定地方組織體系之各行政區域中,涉及出生地登
              記者僅為省、直轄市、縣(市)等層級,且現行出生地變更原因有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等
              2 種行政區域調整之情形,態樣明確,並未涉及其他層級之行政區域
              調整,爰將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畫面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由「誤
              報、誤錄、其他」修改為「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其他」,另配
              合修正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為:「原登記出生地○省○縣(市)因
              (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變更為○○○民國 ×××  年 ×× 月 ××
              日申登。」並擇期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辦理,於未版更
              前,請執行職權作業處理,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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