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524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176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民法 第 1065 條
戶籍法 第 29、6 條
旨:
生母與其非婚生子女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與
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
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主    旨:有關母為未成年且未結婚者,辦理其所生子女出生登記之行政程序行為能
          力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6  年 5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603505620  號函(如
              附件影本)辦理,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06  年 2  月 23 日高市
              民政戶字第 10630356300  號函。
          二、上揭法務部 106  年 5  月 11 日函略以,按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是子女與生母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法
              務部 97 年 12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39372 號函參照)。次按
              戶籍法第 6  條前段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之國民,應為出
              生登記。」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
              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2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因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法律上當
              然視為婚生子女,該身分關係之發生與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
              再以,戶籍法所為出生登記之規定,係基於戶籍行政之管制目的,以
              證明該等身分關係,並未形成或變動具體之法律關係。準此,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生母,雖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其依分娩之事實,與其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
              之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係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
              者」,是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戶籍法上之
              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爰有關母為未成年且未結婚者,辦理其所生子
              女出生登記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