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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10117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0、43 條
民法 第 1065、1066 條
戶籍法 第 30、7 條
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
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
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
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主    旨:有關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1  年 3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000040370  號函(如
              附件影本)辦理,兼復  貴局 100  年 11 月 7  日北市民戶字第 1
              0033175500  號函。
          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
              分,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第 1066 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
              ,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等規定
              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
              領既不必以訴為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
              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
              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認領
              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
              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
              資救濟。
          四、至若生母向認領人行使否認權,對於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
              之訴前,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生母之否認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
              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倘生父認領時提憑親子關係證
              明文件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仍宜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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