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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70025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民法 第 1050 條
戶籍法 第 36 條
旨:
參照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 7  點規定意旨,除有特殊情形
外,戶政事務所應請收容人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戶籍事項,而非逕予拒絕
收容人辦理或請收容人向法院辦理,若戶政事務所遇有審核案件方面之疑
義時,應本於職權查明個案情形核處
主    旨:有關監所收容人辦理在監委託離婚登記乙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 2  月 29 日中院彥家科字第 21990
              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
              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次按戶籍法第 36 條規
              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再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
              籍管理作業規定第 7  點規定:「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
              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
          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來函所述,雙方當事人兩願離婚,因戶政事務所
              受理監所收容人離婚登記作業標準不一,致衍生民眾困擾,甚再向法
              院訴請離婚等情事。經審與上開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不
              符,除有特殊情形外,戶政事務所不應逕予拒絕監所收容人辦理兩願
              離婚登記或請當事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又如審核上開案件顯有疑義時
              ,戶政事務所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本於職權查明個案詳
              情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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