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222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6017781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國籍法 第 9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旨:
泰國籍女子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
證明文件,惟仍應於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主    旨: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
          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 1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交部 96 年 11 月 8  日外條二字第 09601209660  號函辦理
              。
          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
              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
              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
              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 9  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
              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
              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