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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400713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40 期 32762-3276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全文內容: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附    件: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
          一、目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結合各級
              政府及民間團體力量,加強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有效規
              劃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以開發新人力資
              源,共創多元文化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六、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
              提出申請:
           (一)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提出申請。
           (二) 其他一般性案件,須在計畫執行二個月前,於當年度一月、三月、
                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 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截止日以本部收文日為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立案之民間團體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
                請,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五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 (格式如附件
                一) ,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會審議,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
                本部) 據以核定。
           (二) 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本會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 (格式
                同附件一) ,函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
           (三) 中央政府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議後,由本部據以核定。
           (四) 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
           (五) 經本會審查決議之保留案,須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修
                正計畫後送件,逾期未送件者,應重新申請。
          九、審查作業:
           (一) 本會及初審機關,依下列重點審核,並提審核意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情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二) 本會針對申請補助案件有疑義者,得組成小組會同初審機關實地勘
                查。
           (三) 本會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但申
                請補助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其派員列席說明。
           (四) 經本會審議,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
                並通知初審機關及申請單位。
           (五) 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並應於申請補助時切結,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應將已撥付補助款
                繳回。
          十、財務處理:
           (一) 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後,由本部填具「○○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申請補
                助計畫核定表」 (格式如附件四) ,由核轉機關或逕向本會申請之
                機關、民間團體填具領款收據,報本部撥款,並據以建檔管理;請
                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民間團體並註明統一編號。
                1、直轄市或縣 (市) 立案之民間團體,由直轄市政府局 (處) 或
                    縣 (市) 政府受款並核定轉撥。
                2、逕向本會申請者,由申請之機關、民間團體直接受款。
           (二) 設立專戶:民間團體接受補助領款,存入專為辦理外籍配偶照顧輔
                導計畫而設立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
                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
                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辦理結案。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
                者外,產生之孳息應按比率計算繳回。民間團體如未設立專戶者,
                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原始憑證請款。
           (三) 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
                    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但補助金額
                    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計畫,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申請時應切結依上開規定辦理,如
                    未依規定辦理,應將已撥付補助款繳回。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
                    對於接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案件,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2、接受補助單位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之招標案時,應將決標結果
                    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同時副知本部採購稽核小組 (包括開
                    標紀錄、決標公告影本) 以利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層報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經核定補助金額逾新臺
                    幣一千萬元者屬重大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對計畫之變更進行
                    可行性評估,並填報「○○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核定補
                    助計畫變更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
                    繳回本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
                    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填具「○○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
                    經費保留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 報經本部核准保留者,得
                    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四) 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
                2、接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由本部、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依法令規定核處,其價款在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副本
                    抄送本部備查。
                3、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
                    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4、全國性或省級民間團體接受補助經費者,其支出原始憑證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
                    ,依核定計畫之年度、類別、計畫編號、並按經常支出與資本
                    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接受外籍配偶照顧輔
                    導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七) ,並附「接受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八
                    )  (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
                    及金額) 、「接受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評
                    核表」 (格式如附件九) 及「接受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
                    經費成果報告」 (格式如附件十) ,報本部結案;其他接受補
                    助民間團體其憑證簿及支出明細表逕送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5、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層報本基金補
                    助經費者,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支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由各受補助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核、保管、
                    備查。
                6、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
                    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
                    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
                    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部。
                7、接受補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
                    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
                    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8、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附件一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意見表.PDF
     附件三〔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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