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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601293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3 期 4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涉及測繪工作部分,分開
招標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
          劃、設計、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  貴會 96 年 8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1
              0980  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3 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
              圍係指本法第 7  條基本測量及第 17 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
              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
              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
              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後
              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
              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
              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
              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
              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
              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
              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
              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測繪
              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
              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
              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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