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09 期 1747 頁
為檢討土地徵收制度,公告就「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舉行聽證,欲出 席聽證者請於限期內將相關聯絡資料及書面意見送達內政部
主 旨:公告就「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舉行聽證。 依 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0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事由:本部主管之土地徵收條例涉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權之平衡,為 檢討土地徵收制度,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3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三、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8 樓簡報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四、聽證議題: (一)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方式。 (二)土地徵收由需用土地人舉行聽證之可行性。 (三)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之正當程序。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 經出席者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出席 者有無最後陳述。 六、出席聽證之申請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欲出 席聽證者於 103 年 1 月 20 日前將出席申請書,包括單位名稱、 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及書面意見,送達內政 部,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內政部地址:100 臺北市中 正區徐州路 5 號,電子郵件帳號 moi1067@moi.gov.tw) 。如認為 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 文件。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因場地有限,報名人數超過場地限制者,以受理報名先後順序為準, 主辦單位聯絡人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報名結果。 八、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 九、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 十、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一、出席申請書、意見書、議程及聽證注意事項電子檔,請至內政部網 站(http://www.moi.gov.tw) 之「最新消息」-「行政公告」專 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