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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802127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8 年 11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旨:
依法務部 98.11.10 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函解釋,測量人員於測量時
亦保有其個人隱私,除當事人允諾或有阻卻違法事由外,應顧慮在場所有
人員之權益

主    旨:民眾詢問於鑑界之測量過程中,在不干擾測量人員的情況下,可否拍照、
          錄音或攝影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9  月 2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832492300  號函。
          二、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 98 年 1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函
              略以:「來函所詢,涉及測量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包括肖    像權
              ),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而得以阻卻違法外,其權利之保
              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且測量時尚有其他在場之人,亦應慮及其權益
              保護。…」,本件旨揭所詢事項,請依前開法務部函示意旨辦理。
          三、檢附前開法務部函影本乙份。

附    件: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

          主旨:有關函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詢以,為民眾詢問於鑑界之測量過程
                中,在不干擾測量人員狀況下,可否拍照、錄音或攝影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9  月 10 日台內地字地 098016759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規定;又同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
                含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00335 號函參照)。上開規定閱覽之對象
                為資料、卷宗或文件,與來函所詢就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過程予以
                拍照、錄音或攝影之情形有別,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涉及測量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包括肖像權),除有當
                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而得以阻卻違法外,其權利之保護與一般
                人並無二致;且測量時尚有其他在場之人,亦應慮及其權益保護。
                惟查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其他測量法令並無相關規定,為杜爭
                議,建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測量過程有無拍照、錄音或攝影之需要
                ,並於法規明定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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