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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70099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國土測繪法令彙編(第 6 版)255-256 頁
國土測繪法令彙編第 7 版 20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25、69 條
土地法 第 46-2、46-3 條
旨: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
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要    旨: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內    容:一、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
              ,自行設立界標,到場指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
              應予公告,其期間為 30 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
              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為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及第 46 條之 3  所明定。
          二、復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
              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
              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
              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第 1  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 2  項)。……」、「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對於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第 1  項)。對於
              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2  項)。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
              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第 3  項)。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
              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
              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 4  項)。」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69 條所明定。本件貴府函為坐落○
              ○縣○○鄉○○段○○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
              前開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屬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
              力人,貴府自得依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25 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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