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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200700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國土測繪法令彙編(第 6 版)277-278 頁
國土測繪法令彙編第 7 版 217-2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119 條
土地法 第 46-3 條
旨: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土地登記
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
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要    旨:撤銷重測成果,如部分共有人已因繼承或贈與者,相關土地登記事項回復
          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內    容:查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第 119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
          為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
          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本案○○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既經貴府依法辦理撤銷在案,依前
          開行政程序法規定,相關土地登記事項自應回復至重測前之登記狀態,貴
          府應依實施地籍圖重測之程序,重新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指界等作業…。
          至貴府來函所述部分逕為分割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已有變更,登記機關難以
          辦理合併撤銷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乙節,如經查明其變動原因為繼承或
          贈與者,於辦理相關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
          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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